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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鉴证评估属于司法鉴定吗?法院认可的关键在这里

    很多当事人第一次咨询我们机构业务时,最常问的一句话就是:你们机构有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出的报告法院认不认?

    这个问题很常见,但更重要的是先分清报告性质和适用范围

    在不少案件中,法院更关注的不是名称本身,而是报告所针对的问题、形成依据、方法过程以及能否经受质证。

    所以,先说结论:

    价格鉴证评估不同于司法行政管理意义上的司法鉴定。

    但这并不是说不是司法鉴定就在诉讼中没有作用。在财产价值、损失金额、价格争议这类案件里,规范形成的价格鉴证评估意见可以作为法院审查相关事实的参考材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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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什么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鉴定”?

    现实里,很多人理解的“打官司用的专业报告”都叫做司法鉴定报告,认为需要司法鉴定许可证。严格来说,这个说法并不准确。

    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出具鉴定意见的活动。

    这里有两个关键点:

    ①司法鉴定发生在诉讼活动中,服务于案件事实查明。
    ②司法鉴定不是所有专业意见、专业报告的统称,它有明确的制度边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同时明确,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 法医类鉴定

  • 物证类鉴定

  • 声像资料类鉴定

  • 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与此相对应,《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也就是说,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司法鉴定”并不是所有专业报告的统称。它对应的是具有准入、登记和业务边界的法律制度;价格鉴证评估通常不属于现行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登记范围。

    在目前的法律实践中,法院平台有专门机构库,有案件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机构库选择已经入册,经由高院审核审查登记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比如山东泛柯机构就在山东省高院入册入库,可以接受来自法院的价格评估鉴定类委托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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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价格鉴证评估是解决什么问题?

    和司法鉴定相比,价格鉴证评估聚焦于司法案件中价格、价值、损失金额以及相关经济权益的量化问题。


    说得直白一点,它主要处理的是这些问题:

  • 这项财物值多少钱

  • 已经造成的损失是多少

  • 某项权益应当如何量化

  • 某项费用、价值或者损失有没有合理依据


    按照中国价格协会《价格鉴证评估执业规范》以及《山东省价格鉴证评估操作规范》的表述,价格鉴证评估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及其专业人员,根据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对各类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偿服务及其他经济权益的价格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或者价格评估报告等专业成果。

    结合山东省现行行业管理和执业实践,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可以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及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等主体的委托,围绕价格、价值、损失金额等专门性问题开展专业服务。

    进入争议处理程序的价格鉴证评估,通常要围绕委托目的、评估基准日、价格口径、标的状态、市场样本、参数来源、折旧损耗、交易条件等因素展开,形成能够被审查的专业意见。


    常见适用场景包括:

  • 涉诉财物价值认定

  • 财产损失金额测算

  • 合同争议中的价格判断

  • 保险理赔中的财产损失评估

  • 仲裁、行政处理中的价格认定

  • 其他经济权益的价值测算


    因此,价格鉴证评估虽然不属于司法行政统一登记管理意义上的司法鉴定,但在价格类专门性问题中,它本身就是一条重要的专业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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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法院为什么会看这类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2023年修正,并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七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这条规定说明,只要案件中涉及查明事实所必需的专门性问题,就可能进入专业审查程序。价格、价值、损失金额,在很多案件里恰恰就属于这种超出一般经验判断范围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又进一步明确了审查重点,主要包括:


  • 严格审查拟鉴定事项是否属于查明案件事实的专门性问题

  • 对通过生活常识、经验法则可以推定的事实,对法律适用问题,对责任划分认定等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委托鉴定

  • 严格审查鉴定材料是否符合鉴定要求

  •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材料,应当由人民法院先行认定,不能直接交由鉴定机构自行选用

  • 审查鉴定机构的资质、执业范围等事项

  • 审查鉴定意见书是否具备法定内容,是否存在明显瑕疵


    放到价格争议案件里,意思其实很清楚:

    法院是先看这部分是不是专门性问题,材料够不够,机构和人员是否匹配,方法是否可靠,结论是否有证明力。

    也正因为如此,价格鉴证评估报告能够做为法院诉讼中的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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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真正决定法院怎么看的,通常是这几件事

    这是实践中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价格鉴证评估能够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并不等于它是司法鉴定。

    在司法实践中,这类报告进入案件,通常有几种方式:


  • 作为当事人自行委托形成的专业意见材料提交

  • 在符合人民法院委托规则、名册规则或者当地外委规则的情况下,由法院委托进入程序

  • 作为认定争议金额、财产价值、损失范围的重要参考材料,经举证、质证后由法院综合判断其证明力


    所以,更准确的说法不是“它是不是司法鉴定”,而是:

    它是以什么路径进入案件的,作为证据还是由法院委托鉴定,形成过程是否规范,内容本身是否足以令人信服。

    在由法院委托进入程序的情况下,可以形成用于案件审查的专业意见。这一点,也是价格鉴证评估意见能否被法院采信的关键所在。


05、法院真正审查的重点,始终是证明力

    法院真正会重点审查的,通常是以下几个方面:


  • 委托事项本身是不是价格类专门性问题

  • 机构和专业人员是否具备处理该事项的相应条件和能力

  • 委托基础材料是否真实、完整、能够核验

  • 评估目的、价格口径、评估基准日是否清楚

  • 评估方法是否与标的实际情况相匹配

  • 样本、参数、市场调查和数据来源是否说明充分

  • 报告形成程序是否规范,签章、依据、说明和工作底稿是否完备

  • 面对异议时,能不能把方法选择和结论逻辑解释清楚


    说到底,法院审查的是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这也是为什么有些报告证明力不高;反过来,有些报告因为资料扎实、逻辑清楚、程序规范,反而更容易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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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当事人来说,有价格鉴定需求怎么选

    回到法律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的问题,经常有人会问:“你们有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

    这个问题不能脱离业务类型单独看。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已经明确,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取得的是司法行政机关核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而价格鉴证评估机构通常持有的,则是价格行业协会颁发的执业登记证书或者执业备案证书。

    两类证书的颁发机关不同,制度依据不同,管理体系也不同,不能混同理解。

    因此不能简单拿“有没有《司法鉴定许可证》”来判断一家价格鉴证评估机构能不能开展价格类专业业务。要看清楚的是机构能否处理价格类专门性事项,适用的又是哪一套规则。

    对很多当事人来说,最容易浪费精力就是搞错了方向。

    在涉及财产价值、货物价格、设备残值、损失金额、修复费用、停运损失、经营损失等争议时,应该关注什么?
    从法律实务上看,如果争议的核心是价格、价值或者损失金额如何确定,更应当先考虑是否属于价格鉴证评估的专业范围。


    因为这类问题的关键在于:

  • 争议事项是否属于价格类专门性问题

  • 委托机构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基础和专业能力

  • 评估目的、基准日、价格口径是否清楚

  • 形成报告所依据的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可核验

  • 出具的专业意见能否经得起程序审查和庭审质证

    对于价格类争议,价格鉴证评估意见通常更有针对性。


    如果一开始连争议性质都没有分清,只是机械地追问“是不是司法鉴定”,很容易把重点放偏,既耽误时间,也可能影响后续举证效果。

    对价格鉴证评估机构来说,真正重要的也正是在这里:不是简单出一份“估价报告”,而是围绕案件争议焦点、证据用途和审查标准,形成一份能够用于审查、能够说明问题、能够接受质证的专业意见。

    泛柯产品质量鉴定评估(上海泛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东泛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第三方产品质量鉴定评估机构,旨在为相关委托方提供专业的产品质量鉴定及价格评估服务,有相关鉴定评估服务需求可以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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